在具体的行政处罚中,存在很多有减免程序的案例,对于此类案件如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很多一线的执法人员不知如何操作,笔者试通过以下具体案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时工作实践,就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如何操作谈几点具体做法。
先看案例: 2006年8月20日10时30分,湖南省某县运管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省道S324线某路口对过往车辆实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湘L75XXX自卸货车装满一车沙土从水东方向驶来,在行驶途中由于车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例如安装盖板、用雨布覆盖等)造成沙土从车厢一路脱落和扬撒,执法人员示意司机靠路边停下,并请驾驶员陈某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确定陈某就是车主,即为当事人。执法人员对陈某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对违法现场进行了录象,当事人陈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当即主动花钱(500元)调来垃圾清扫车,并协助他们把路面清扫干净。运政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当事人主动清扫了路面,并提出减免处罚申请,经领导批示,最后给予当事人2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对案件的处理,首先应确定处理该案件适用的执法程序,即是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如何确定执法程序?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确定执法程序,应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来决定,即拟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某条款处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条款是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还是符合一般程序的规定,如果符合简易程序规定,那案件处理则适用简易程序;如果符合一般程序的规定,那案件的处理就适用一般程序。上述案例是一例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罚,该案件适用一般程序。适用的程序一经确定,就不能更改,在一般程序中即使出现了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况,但仍需按照一般程序来完成整个执法过程。
二、有减免情况的处罚案件,其减免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案件的拟处理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本案例就是有减免程序的一个案例,其减免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和录象取证后,当事人陈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主动花钱(500元)调来垃圾清扫车,并协助他们把路面清扫干净。运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陈某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陈某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某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认为某县运管所对他作出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过重,他已主动清扫了路面,减轻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于是向运管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该县运管所领导认为陈某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批示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最后给予陈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填写《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票据的处罚金额既要反映实际处罚情况,也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如何填写《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的处罚金额,是都按实际处罚的金额填写?还是按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填写?笔者认为既要反映实际处罚情况,也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运管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处罚金额应按适用法规的规定填写。如本案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运管机构对当事人做出的正式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减免程序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其处罚金额应按实际处罚金额填写。如本案例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没票据开出的罚款数额跟《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的罚款数额应该一致,因为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不应随意更改,如果随意更改,就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对处罚不到位的案件千篇一律地使用本案例的处理方法,有减免程序的处罚案件,其减免的理由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们不能因为怕处罚不到位,或存恻隐之心,或为了使案件的处理合理化而弄虚作假,否则,就违反了国家立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