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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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娟律师
  • 2016-05-28

外国亲属法中关于受胎期及婚生子女的推定
  受胎期的推算,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许多外国的亲属立法多有关于受胎期的规定。如:
  德国民法典1592条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为受胎期。”
  法国民法典311、312、314、315条规定:“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夫即为父。受胎期为子女出生前的300天至180天,其间的121天为受胎期。”“结婚满180天以上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婚姻解除后的300天之内出生的子女也得为婚生子女。”
  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瑞士民法典与前述法典有所不同:推定婚生的要件,不以受胎为限,而以子女出生的期间为准则。该法255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的300天内出生的子女,推定夫为父。”
  在英国普通法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皆推定为婚生子女。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婚姻法律则将上述英国普通法予以明文化。
  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妻子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与受胎期推算相吻合,就应当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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