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七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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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娟律师
  • 2016-07-05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明确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七个措施,主要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按时返还保证金等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2、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4、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6、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7、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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