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社保缴存比例下调了多少?2016年4月14日人社局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对2016年社保存缴比例作了新规定。根据新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可降低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2016年社保存缴比的相关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
一是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养老保险费率)
二是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了1个百分点,在这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失业保险费率)
三是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医疗宝箱和生育保险合并)
四是执行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为期两年。
失业保险总费率
回顾:2015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2016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继续降至1%~1.5%。
《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工伤保险平均费率
回顾: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通知》要求,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汇总各地已出台的社保存缴比例(截止3月份)
1、上海:单位缴费费率总体降幅2.5%。其中养老保险费率由原来的21%降至20%;医疗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1%降至10%;失业保险缴费率从原来的1.5%降至为1%。(从2016年1月1日实施)
2、天津:单位缴费费率总体降幅1.43%。其中失业保险由原来的2%降至1%;工伤保险综合费率由原来的0.67%降至0.54%;生育保险由原来的0.8%降至0.5%。(2016年2月份公布)
3、云南:单位缴费费率总降幅0.98%。其中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4%;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是1%降至0.6%。而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93%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率由原来的0.4%降至0.2%。(2016年3月公布)
4、甘肃:单位缴费费率总降幅0.75%。其中失业保险缴费率由原来的2%降至1.5%;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此外,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2016年2月份公布)
5、广东: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5%降至0.8%,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5%降至0.2%。(2016年3月1日实施)
6、江苏: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5%降至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
7、厦门: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率由原来的8%降至7%;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4%降至12%。(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