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这部分住房补贴属于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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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乙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分歧。
[析案]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从其性质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