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类农村房屋要被收回
1、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村房屋。比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2、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3、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农民进城落户后除非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房屋倒塌后予以回收。
4、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各地区根据地势可作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5、一户多宅的农房。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住宅予以回收,这主要是针对滥用职权的村干部。
6、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部分农村房屋并未建造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占用农村耕地坡地等,触犯了国家守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规定,此类农村房屋予以回收。
7、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目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监控严格,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违法所购农房一经查实予以回收,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
8、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农房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
9、闲置和荒废宅基地上翻建的农房。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再翻建农房的,不被国家允许,一经发现予以回收。
10、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哪些情况下不能补办宅基地证呢?
(1)本人户口不在本村的不办,所以想要补办宅基地,首先必须是农村户口;
(2)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不办,也就是一家有多处房屋的,不予补办;
(3)宅基地权属仍然有争议的,争议不解决之前,宅基地证不予补办;
(4)违法占地建住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若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宅基地证不予补办;
(5)经村委会批准得到新的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但是还没退的,不予补办;
(6)宅基地的使用不符合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的,不予补办;
(7)生态移民迁出区、被列入实施整合或增减挂钩的宅基地,不予补办;
(8)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予补办;
(9)批而未建住宅以及被闲置的宅基地,不予补办;
(10)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补办;
(11)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提供虚假情况的,不予补办;
(12)农村非法建造的“小产权房”,不予补办;
(13)其他未经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不予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