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8833-8559

您现在的位置是:海宁律师网>律师动态>正文

产假、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应该怎么发?这些知识你得知道!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8

全额支付工资的情形


1

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

依法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隔离排查期。

3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尚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4

依法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eg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5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期间。


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跟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分别由生育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前者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者标准为女职工产假前工资。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另外,各地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了保护性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

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妇女节、青年节等)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外,仍支付工资报酬,但除周六、周天外不另支付加班工资。


“打折”支付工资的情形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以及孕妇保胎请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工资基数由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计算。

(注:各地规定有所差异,上海规定无约定时按月工资70%比例计算,详见各地工资支付规定)


假期工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2

怀孕7个月以上,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请产前假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

3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双方可以约定新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

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知识拓展


1.病假和医疗期

病假和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事实期间,更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后者是法定期间,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病休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怎么算呢?医疗期与工龄有关系,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在3-24月之间,时长和计算周期如下图所示: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