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子(女)(子女姓名)由原告(被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 元。
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具体的分割方案可以在此写明白,如果没有可以直接写明需要分割的财产,或者在诉状后列共同财产的清单)。
四、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平均分担(如果没有共同债务,该项可以不写)。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女)取名 。原、被告婚后,即暴露出性格不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没有共同语言,虽经多方劝合,双方仍无法合好。双方也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因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共同感情而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贵院诉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将婚生女判归原告直接抚养。
原、被告共同财产情况如附件一所示。(如果财产情况较为简单,可以直接列出)
原、被告婚后为 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债务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平均分担。(如果没有共同债务,可以不写)
综上所述,原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 致
海宁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单